外国劳动力配额(Foreign Labour Quote)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迁移法》第36-1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内劳动市场,人口迁移事务主管部门设定外国劳动力配额,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
工作许可(Work permits)
外国劳动力由雇主引入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劳动活动,需获得由地方行政机关发放的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
地方行政机关在其所属行政区划内,根据由人口就业事务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向雇主发放、延长或拒绝发放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并可以暂停或撤销这些许可。
地方行政机关发放的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不可转让给其他雇主,仅在许可所列行政区划内有效,除非雇主将获批的外国劳动力派遣到其他行政区划的单位,且派遣期不超过每年90个日历日。
国家费用(State fee for the issuance of work permits)
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的发放或延期遵循由人口迁移事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规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8年4月3日第157号决议《关于设定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的收费标准》的规定,雇主在申请或延期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时,需按照许可所列行政区划的预算支付费用。
在多个行政区划内进行的跨区引进许可根据免收费标准进行。
免除配额及工作许可要求(Exemption from quote and work permits)
本法关于外国劳动力配额和发放工作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23年11月24日第1041号决议,还设立了一个免除工作许可要求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名单(https://adilet.zan.kz/rus/docs/P2300001041#z36),如下类别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无需工作许可:
1) 坎达切斯(Candaces);
2) 为从事创业活动而入境的商业移民;
3) 已获得难民身份或寻求庇护者证书的人员;
4)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移民法》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入境的移民;
5) 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判处缓刑或不涉及社会隔离的处罚的人员;
6) 在与人口贩运相关的具体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直至法院判决生效,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员;
7) 为家庭团聚目的入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其配偶已婚且婚姻关系至少三年,且其邀请人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在课余时间同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工作的全日制学生;
9) 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缔约国公民;
10) 海运、内河船舶、空运和铁路运输人员;
11) 从事艺术家、导演、指挥、合唱团指挥、芭蕾舞团团长、运动员和教练工作的人员;
12) 受雇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参与者和机构的人员;
13)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航空航天领域开展合作的国际条约,从事航天火箭系统研制和地面航天基础设施运营的专家;
14)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领域合作国际条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中开展教学活动的人员,以及实施国际一体化教育课程的人员,其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教职员工总数的50%,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1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获得特殊地位的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以及在教育机构中担任管理人员和教师职位、且其资格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为各经济部门培养人才的人员;
16)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中担任第一任董事及其副董事,该法人拥有100%的外国股权(这些职位最多只能在一个单位任职);
17) 因公出差,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
18) 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订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合同的机构担任高管,以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点领域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实体担任高管,且该法人实体已与授权投资机构签订合同;
19) 在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担任结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且拥有高等教育学历,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
20) 被聘为国家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员;
21) 已获得投资者签证的人员,但家属和受抚养人除外;
22)担任图兰经济特区活动管理协调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