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物補助

政府自然补助是指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暂时无偿转让或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用于实施投资项目,随后无偿转让给其所有或提供土地使用权。

政府自然补助按照法律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在与国家财产管理主管部门和(或)土地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协商后,以及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协商,按暂时无偿使用或暂时无偿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提供,前提是投资方按照投资合同履行投资义务后,才可以无偿转让给投资方所有或提供土地使用权。

无偿转让所提供的政府自然补助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投资主管部门的决定,该决定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审计报告应证明投资方已按照投资合同履行了投资义务,该合同由投资方与投资主管部门签订。

作为政府自然补助可以转让的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施、机器和设备、计算机、测量和调节仪器与装置、交通工具(不包括轿车)、生产和运营工具。

政府自然补助的评估按其市场价值进行,具体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政府自然补助的最大额度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

如果申请的政府自然补助的评估价值超过上述最大额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有权支付评估价值与政府自然补助最大额度之间的差额,获得所申请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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