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用于投资优先项目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290条,税收优惠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收法律,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
税收优惠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КПН)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涉及新生产的建设和(或)现有生产的扩建和更新: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涉及其他非优先行业的收入,将按照一般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应当对纳税对象和(或)与纳税相关的对象进行分开税务核算,以计算税务义务。
如果投资优先项目的合同规定分期投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项目,则分开税务核算应根据每一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进行,按税务会计政策执行。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组织不得对该项目适用本法典中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100%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最长期限:
此最长期限适用于每个投入生产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投资优先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扩建和(或)更新现有生产的一部分。
土地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以建立新生产的组织,在计算用于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土地使用的土地税时,将适用0的土地税系数。
最长期限: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土地(包括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情况。
财产税
实施投资优先项目建立新生产的组织,对于首次投入使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财产,按税基0%的税率计算财产税。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并且是投资合同附录中的工作计划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
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纳税资产交由他人使用、信托管理或租赁的情况。